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FYEV-114-豐小-152-20250327-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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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李念芯 巫宥瑩即巫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44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 起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4年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7 75;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0.355;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