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FYEV-114-豐小-195-2025032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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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沐東 李進順 被 告 喻玉琦 喻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5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息 期間及年息 50,523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 1.7750%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0%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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