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FYEV-114-豐小-196-2025032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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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陳奕廷即陳泰麟即鄒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5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1 25,440元 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2 20,685元 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3 7,602元 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4 4,440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5 439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6 244元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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