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FYEV-114-豐小-20-20250317-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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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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