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FYEV-114-豐小-218-2025032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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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被 告 陳小翠(即被繼承人洪財森之繼承人) 洪志偉(即被繼承人洪財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財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68,3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財森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11,416元 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2 49,102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計算。 3 7,013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