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FYEV-114-豐小-223-20250325-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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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林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48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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