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FYEV-114-豐小-54-20250311-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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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珮辰律師 被 告 李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400元,及其中新臺幣7200元自民國1 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7萬9200元自民國112年3 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