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FYEV-114-豐救-1-20250221-1

字號

豐救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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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榮星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第445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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