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FYEV-114-豐簡聲-4-20250306-1

字號

豐簡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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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吳俊螢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 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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