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3-24

案號

FYEV-114-豐簡聲-4-20250324-2

字號

豐簡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之書狀雖記載為「民事異議狀」,但細繹其內容,實係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法自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 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未設得為抗告之例外規定,自屬不得對之提起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吳俊螢迴避,經本院於114年3月 6日以114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該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