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FYEV-114-豐簡-126-20250217-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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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林勝福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林勝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號)為被告。惟被告於起訴前即民國113年6月12日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3年12月1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