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FYEV-114-豐簡-130-20250220-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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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偉宏 被 告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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