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FYEV-114-豐簡-130-20250220-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偉宏 被 告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