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FYEV-114-豐簡-175-20250311-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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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原 告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賴沅淼 被 告 陳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 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