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FYEV-114-豐補-100-2025020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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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張紫又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49元(計算式:83,2 06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8,343元=91,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83,206 112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5日(即起訴前一日) (1+1/365) 10% 8,34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