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FYEV-114-豐補-127-20250211-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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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怡晴 莊雅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王怡晴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 同)44,526元,訴之聲明則記載50,000元;原告莊雅媖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385,764元,訴之聲明則記載350,000元,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金額,如有記載錯誤之情形,請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王怡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無論是44,526元抑或50,000元,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莊雅媖部分,如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另原告莊雅媖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確為35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莊雅媖應擇一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