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YEV-114-豐補-128-20250213-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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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邱鈺翔 連秀芳 被 告 陳玄昌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陳玄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邱鈺翔、連秀芳請求之訴訟標的價 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40元【計算式:298,600+5,4 40(計算式如附表一)=304,040】、112,004元【計算式:110,0 00+2,004(計算式如附表二)=112,004】,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 4,230元、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98,600元 113年9月23日 114年2月2日 (133/365) 5% 5,440元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10,000元 113年9月23日 114年2月2日 (133/365) 5% 2,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