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FYEV-114-豐補-131-20250213-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劉嘉培 被 告 廖素鐘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素鐘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35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4萬0,670元【計算式:(94萬5,630元+171萬7,3 6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90萬元+162萬3,255元,計算式如附 表二)+(91萬7,300元+163萬7,117元,計算式如附表三)=774 萬0,670元】,應徵裁判費7萬7,7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7,2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45,630元 83年8月28日 113年12月3日 (30+98/365) 6% 1,717,368元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00,000元 8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3日 (30+22/365) 6% 1,423,255元 附表三:(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917,300元 84年3月7日 113年12月3日 (29+272/365) 6% 1,637,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