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FYEV-114-豐補-137-2025021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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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黃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0元【即5,75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 98元+違約金464元(計算式:5,158×1/1000×90=464,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158 113年5月16日 113年11月7日(即起訴前一日) (176/365) 16% 398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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