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YEV-114-豐補-141-2025021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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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竹君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竹君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34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5,092元【計算式:312,806+32,286(計算式如 附表)=345,092】,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 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12,806元 113年4月6日 113年11月19日 (228/365) 15.13% 29,563.51元 2 違約金 312,806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11月6日 (184/365) 1.513% 2,385.83元 3 違約金 312,806元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19日 (13/365) 3.026% 337.13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2,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