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YEV-114-豐補-142-2025021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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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大統技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晏瑛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黄太寅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34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9,3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