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FYEV-114-豐補-151-20250217-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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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俊耀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俊耀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6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31元【計算式:81,068+663(計算式 如附表)=81,731】,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 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76,881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24日 (21/365) 15% 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