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日期
2025-02-21
案號
FYEV-114-豐補-163-20250221-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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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確認界址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㈠依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民國113年9月9日台財產中勘字第11380008700號函依法循司法途徑訴請確認經界。㈡此土地界址爭議事件,全因臺中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集體霸凌國土管理作業,竟擅自變更地籍圖經界線,公然違反土地法,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土地地籍圖重測作業從未依法執行公權力,重測作業未依規妥處,案經移送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糾紛調處委員會做出裁處,結果在異議複丈又不依裁處結果執行,在重測作業和異議複丈完全都依土地地籍圖重測作業所變造調查表的經界線為基準點作基礎,無視舊地籍圖存在的事實,進而強行公告,其所公告重測後成果圖如108年7月16日所繪製地籍圖謄本又不正確,經提起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臺中地方法院在111年3月29日中院平民正111簡上124字第1119003795號和111年7月6日中院平民正111簡上124字第1119008305號函的二份主旨相關事項並未詳審率予判決。㈢臺中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全都依法不實登載所偽造公文書誣指原告占用國有地,針對所有抗陳完全都置之不理,甚至執意針對性強制誤導原告占用國有地,啼笑皆非,不得不再次訴請確認經界之訴。㈣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等語,並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自原告起訴卷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難稱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之具體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