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FYEV-114-豐補-17-2025011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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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7號 原 告 張蕎曦 被 告 柳祥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祥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840元【計算式:2 51,815+49,025(計算式如附表)=300,840】,應徵裁判費3,3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61,500元 107年12月1日 113年12月26日 (6+26/365) 5% 49,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