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FYEV-114-豐補-170-2025022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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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江秋標 被 告 華奕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汶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837,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800,000 800,000 2 利息 800,000 113年5月2日 114年2月11日(即起訴前一日) (286/365) 6% 37,611 合 計 837,611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