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FYEV-114-豐補-175-2025030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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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郭淑婷 訴訟代理人 粘夏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甯棋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5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