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5

案號

FYEV-114-豐補-178-2025030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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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日順 張日全 張日昇 被 告 張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25,425元(計算式 :13,000,000元+到期日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925,425元=14,92 5,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88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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