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FYEV-114-豐補-191-20250310-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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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建宏 被 告 林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雯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574元【計算 式:204,094+18,480(計算式如附表)=222,574】,應徵裁判費 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04,094元 112年5月4日 114年2月23日 (1+296/365) 5% 18,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