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FYEV-114-豐補-195-20250310-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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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95號 原 告 VILLARMIA DENNIS LIZARAN (中文名:丹尼斯) 被 告 邱奕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約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 元(依原告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