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FYEV-114-豐補-207-2025031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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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蕭詠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仕旻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15元,應徵裁 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