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FYEV-114-豐補-220-20250317-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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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7,062元,應徵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