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9
案號
FYEV-114-豐補-234-20250319-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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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謝浦澤 被 告 江芝琦 江沛宣 江環琦 吳智寧 江碧琦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芝琦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㈠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全部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異動索引。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江芝琦為其債務人,並以遺產分割協議處分其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遺產,已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遺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併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被告江芝琦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按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779元【計算至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11月13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及利息;計算式:83,435+119,988+356(計算式如附表)=203,779】,又原告所提出資料雖未足供本院認定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交易價額之資料,惟審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09萬6,71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500元/平方公尺×面積51.01平方公尺=1,096,715】,而被告江芝琦為被繼承人吳秀金之四女,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依債務人即被告江芝琦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為21萬9,343元【計算式:1,096,715元×1/5=219,343元】,已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0萬3,77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0萬3,77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83,435元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3日 (10/365) 15.582% 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