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FYEV-114-豐補-253-20250328-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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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林盈晶 被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何沚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51元【計算式:43,280+6,771(計算式如附表)=50,051 】,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3,280元 112年7月30日 114年2月20日 (1+206/365) 10% 6,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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