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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8

案號

FYEV-114-豐補-254-20250328-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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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猛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寬宙 被 告 劉文章即聖寶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章即聖寶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966元【計算式:231,934+32( 計算式如附表)=231,966】,應徵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31,934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365) 5% 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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