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FYEV-114-豐補-39-20250117-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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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9號 原 告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被 告 阮翊綺即阮氏玉娘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翊綺即阮氏玉娘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00元【計算式:43,755+7,145( 計算式如附表)=50,900】,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3,755元 110年6月8日 113年9月12日 (3+97/365) 5% 7,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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