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FYEV-114-豐補-50-20250116-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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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0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慧瑩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