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FYEV-114-豐補-6-2025011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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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倩玉 黃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芸蓁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 求:一、被告應依二造所立租賃契約(同附件租賃契約書含說明 ),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二、被告應退還 二造所立之租賃契約上所示之押金3萬元;三、被告應歸還附件 二所示本票二紙共計24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7萬元【計算式:200萬元+3萬元+24萬元=22 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