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FYEV-114-豐補-7-2025011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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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淑芳 莊立偉 莊怡琳 莊智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水波之全體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黃淑芳、 莊立偉、莊怡琳、莊智瑜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226,354元、884,844元、98,897元、98,897元,應各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9,690元、1,00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