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FYEV-114-豐補-80-2025012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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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LUSIANA TILOVA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20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10%之違約金3,752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568元(計算式:37,520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296元+3,752元=41,568元);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520元,及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613元(計算式:37,520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元93元=37,613元)。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41,568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7,520 113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27日(即起訴前一日) (18/365) 16% 296 2 37,520 113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27日(即起訴前一日) (18/365) 5% 9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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