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GSEV-111-岡簡-520-20241014-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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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束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束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束婷 洪福隆(洪豊清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374元(計算 式:362地號土地面積1,158.91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48元/平方公 尺×4%×7年=145,3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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