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GSEV-112-岡簡-19-20241217-3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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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國治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1,74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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