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24
案號
GSEV-112-岡簡-369-20250124-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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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秋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秀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112年度岡簡字第36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本院112年 度補字第493號裁定計算方式,為新臺幣(下同)156,170元(計算 式:總面積13.58平方公尺×11,500元=156,17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