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GSEV-112-岡簡-52-20241011-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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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木昭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440元(計算式:原告 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總面積共19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90元/平 方公尺=76,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