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GSEV-113-岡保險小-2-20241022-2

字號

岡保險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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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113年度岡保險小 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分列先位聲明及2備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 規定意旨,應以其所主張價額最高者定其上訴利益。而上訴人備 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000元,及自11 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及賠償精神 慰撫金18,000元。其中上訴人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66元(即以本 金82,000元,計息期間113年4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 22日,年息10%計算),是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100,06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 ,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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