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GSEV-113-岡司補-21-20241113-1
字號
岡司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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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王永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吉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14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