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GSEV-113-岡司補-22-20250217-2
字號
岡司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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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明俊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4號詐欺事件之被 害人(即告訴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賠償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為由聲請調解,而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4號詐欺事件之被害人潘尚鈺受有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17,000元,被害人黃如意受有財產上損害3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00元【計算式:117,000元+340,000元=4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