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GSEV-113-岡國簡-2-20241015-2
字號
岡國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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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雁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炎田 訴訟代理人 郭銘賢 周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