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1

案號

GSEV-113-岡小-364-20241101-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 告 張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 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