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GSEV-113-岡小-367-20241101-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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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蔡譽彬 被 告 易言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113年度雄小字第15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