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GSEV-113-岡小-408-20250109-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4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 被 告 謝日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