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GSEV-113-岡小-436-20241101-3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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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簡仲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 同,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9日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